结论:
聊天记录表明对方承认拖欠货款有证据效力,对方反悔不影响,保证其完整真实并公证可增强证明力,无相反证据法院通常采信,可据此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只要能清晰呈现对方承认拖欠货款这一事实,自然具备证据效力。对方事后反悔,若无足够有力的相反证据,无法改变该聊天记录的证明力。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关键,剪辑、篡改后的聊天记录不具证据能力。公证能进一步增强其证明力,让证据更具可信度。在诉讼里,若对方仅以玩笑或误解为由反悔却无证据支撑,法院通常不予认可。若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自身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专业律师会依据具体情况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诉讼策略,助你有效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