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实际指向财物,就按照财物自身实际价值来认定。这是最基础的认定方式,能直接反映财物情况。
(二)要是盗窃的是特定财物,像文物这类,得依据文物等级以及相关文物鉴定价值标准来确定价值。
(三)以数额巨大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即便未遂也要定罪处罚。因其危害大,有可罚性。
(四)司法实践里,要综合被盗财物市场价格、购买价格、折旧情况等因素判断价值。
(五)重视相关证据,如购物发票、价格鉴定意见等。无法确定具体价值时,参考同类财物市场价格合理估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