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付首付并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保留好婚前支付首付的凭证以及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记录,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以便在离婚时准确计算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从而获得合理补偿。
(二)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房屋相关的重大决策双方应协商一致,避免后面分割产生纠纷。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贷款买房,不管产权登记情况如何,在出资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并备注出资用途,明确双方的出资比值,为日后分割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