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票据:在车辆被追尾对方全责后,及时收集交通费用的票据,以此作为主张交通费赔偿的证据,证明费用产生的合理性和关联性。
(二)选择合理交通工具:主张的交通费应以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为限,一般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方式。
(三)协商与诉讼:先尝试与全责方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要求全责方承担合理的交通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里的赔偿范围包含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