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与强奸罪存在多方面区分。犯罪客体方面,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性的不可侵犯权利,而强制猥亵罪侵犯的是他人的性羞耻心。行为对象上,强奸罪仅针对女性,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主观故意不同,强奸罪的故意是要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罪的故意是通过猥亵行为来满足性刺激。客观行为也有差别,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罪则是强制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在实际案件处理中,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等因素,才能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进而正确定罪量刑。比如,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只是对他人有一些不当的身体接触,但没有达到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程度,也并非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那么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但要是其行为是以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为目的,且实施了暴力等手段,那就很可能构成强奸罪。所以,准确区分二者对于公平司法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