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存在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责的情况,可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供行为未达犯罪标准、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免除刑罚等证据材料,申请不逮捕。
(二)对于无逮捕必要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应真诚悔罪,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赔偿事宜并取得谅解,向司法机关表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提交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明。
(三)若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收集能证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材料,要求司法机关进行审查。
(四)因身体原因申请不逮捕时,需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能证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情况的材料,同时说明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反之,若不符合这些情形,可能存在不逮捕的情况。这里的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