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未成年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轻微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事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