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股东未实际出资,公司可书面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二)当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后可向该股东追偿。
(四)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可请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同时要求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况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也能要求受让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