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约定管辖时,需确认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明确选择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符合则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无约定管辖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根据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