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各地标准:关注所在省级司法机关确定的本地区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在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及量刑时以此为依据。
(二)准确计算金额:有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的,按此认定盗窃金额;没有价格证明或按价格证明认定不合理的,及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重视多次盗窃:即使每次盗窃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但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的,也会以盗窃罪论处,要避免此类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