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想明确连带担保期限,应在合同中清晰约定,且约定的期限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
(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要清楚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当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要注意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