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家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免责;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损,饲养人或管理人无免责事由。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家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情况下,只要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当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挑衅、重大过失未注意警示靠近动物等情况导致时,饲养人可相应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然而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免责的理由。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益的有力保护。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动物致损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