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提及给女方几万块钱,具体情况不明。倘若这笔钱属于彩礼范畴,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便可主张返还: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二,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其三,婚前给付彩礼致使给付人生活陷入困难。不过,适用后两种情形时,是以双方离婚作为前提条件的。
要是在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例如日常的生活花销、节日发放的红包等,一般会被视作自愿赠与,很难要求对方返还。然而,如果能够证实给付这笔钱时附有特定条件,而该条件并未达成,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符合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那么也存在要回的可能性。所以,必须明确给钱的性质、目的、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的具体情形,才能够精准判断这笔钱是否能够要回。只有全面考量这些因素,才能依据法律规定做出正确的判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