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宣告后发现新罪进行并罚时,要适用“先并后减”原则。先是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接着把前后两个判决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一般原则来决定执行的刑罚。像之前前罪判了有期徒刑5年,后来又发现新罪应判有期徒刑3年,那就把5年和3年进行并罚,从而确定执行刑期范围。之后,要把已经执行的刑期,从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假设已经执行了2年,那就从并罚决定的刑期里减去2年,得到最终还需执行的刑期。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犯罪分子受到和其罪行相符的刑罚制裁,维护法律的公平与严肃,避免犯罪分子通过新罪逃避应有的惩处,保障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比如员工之前因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就会按照这个原则对其新罪和旧罪进行并罚处理,确定最终的服刑期限,使其为自己的所有罪行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