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男方父母还贷部分,保留好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若未明确是赠与男方一人,就可主张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面对男方制造的债务,女方需收集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像债务发生时家庭无对应大额支出、男方借款用途与家庭无关等证据。
(三)若发现男方虚构债务企图侵占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可要求对男方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及时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