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和虐待不能请求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法定情形仅三种,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家暴和虐待属于可撤销婚姻事由。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需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外,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另一方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遇到婚姻中存在家暴或虐待情况时,不能误以为是婚姻无效,而要清楚其属于可撤销婚姻范畴,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同时,在离婚时,遭受家暴或虐待的一方可通过请求损害赔偿来保障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比如一方长期对另一方进行打骂等虐待行为,另一方有权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以弥补所遭受的身心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