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代理人在离婚纠纷一般授权委托中的程序性权限,包括撰写法律文书、提交立案材料、接收法律文书、参与法庭调查及在法庭辩论发表代理意见等,按当事人事先授权范围行事。
(二)牢记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作出,代理人不可越权。
(三)清楚一般授权不涵盖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实体权利处分,避免代理人不当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此条体现了婚姻关系解除需当事人真实意愿表达且亲自参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