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存在不少情况能减半缴纳诉讼费。要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那案件受理费就会减半交纳。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样也是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要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来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且若该上诉请求数额是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的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的。另外,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要是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或者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这些再审案件都是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些规定明确了在不同诉讼情形下诉讼费减半缴纳的具体条件,有助于当事人了解自身在诉讼费用方面的权益和义务,合理安排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