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跟定金通常不能一起使用。定金罚则是说给付定金的一方要是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没办法实现合同目的,那就没权利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得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要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二者功能有相似之处,一起用可能会对违约方惩罚过度。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像定金不够弥补损失时,守约方能够在主张定金罚则的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损失赔偿额等同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等。在实际的合同纠纷中,当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依据具体情形,准确判断是适用违约金还是定金罚则,或者是否能同时主张相关权利,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