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合法到期债权,可查看相关合同、交易记录等材料来确定。
(二)留意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方式,若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仅口头或书面催告,可作为认定其怠于行使权利的依据。
(三)关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否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比如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看是否因不追讨债权而无法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四)判断债务人主观态度,若其有能力主张债权却不积极行动,存在懈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认定其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要及时收集上述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