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不要抚养费,后续通常情况下是有可能追回的。以下从法律依据、常见情形和需要注意的方面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必要的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意味着虽然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对抚养费有约定,但该约定不能限制子女在必要时向未直接抚养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常见可以追回抚养费的情形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状况出现重大恶化,例如因失业、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无法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那么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 例如,直接抚养方原本有稳定工作,离婚时基于自身经济条件较好而放弃抚养费,但后来因企业倒闭失业,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独自抚养孩子变得困难,此时就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子女实际需求增加
- 随着孩子的成长,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会不断增加。比如孩子到了上学年龄,需要支付学费、书本费、辅导班费用等,或者孩子因患有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用,原有的抚养条件已无法满足孩子的实际需求,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方面
主体问题 :追讨抚养费的主体通常是子女,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抚养费是用于保障子女的权益,子女才是权利主体。
证据收集 :要向法院证明存在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合理情形,就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收入减少证明(如失业证明、工资降低的银行流水等)、孩子费用增加的凭证(如学费发票、医疗费票据等)。
对方经济状况 :法院在判决是否支持支付抚养费以及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也会考虑未直接抚养方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如果对方确实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