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人自身债务先用个人财产清偿,自有财产不足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二)法院强制执行时会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若其他合伙人不购买且不同意转让给他人,要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相应财产份额。
(四)有限合伙人通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担责,一般不用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