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便另一方未签字,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承担。在此种情况下,无需债权人额外证明债务用途等情况。
(二)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另一方未签字时,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不能证明,就属于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