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提供账号者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过程中有通谋,事先就知晓受贿行为,并且为受贿款转移、隐匿等提供账号,协助掩饰、隐瞒受贿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此时该提供账号者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这种情况下,其行为是受贿犯罪的一部分,参与到了受贿犯罪的整个过程中。
(2)若只是单纯提供账号用于洗钱,对受贿行为不知情,也未参与受贿犯罪的共谋与实施,一般不构成受贿罪共犯。不过,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等其他犯罪,因为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3)司法实践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时,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受贿方的沟通情况以及行为关联性等因素。
提醒:
若涉及提供账号相关事宜,务必明确行为性质和后果,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