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警察依法找公民了解情况时,公民要积极配合,这是应尽的义务。
(二)若作为证人被要求了解情况,要配合调查,不能拒绝,否则可能影响案件侦查,严重的会被追究责任。
(三)要是有事不能及时前往,要及时和警察说明,重新商定合适时间。
(四)不能无故拒绝配合,不然警察有权采取强制传唤等进一步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