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途径
当诈骗证据确凿但检察院不批捕时,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捕决定后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送交同级检察院复议。若复议意见未被接受,7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二)被害人途径
被害人一方若认为应当批捕,可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审查申诉并作出处理。
(三)新证据途径
若后续有新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批捕条件,可再次向检察院提请批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