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应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并留存好相关会议记录等文件,以证明担保程序合法合规。
(二)相对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要对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合理审查,比如查看决议的真实性、决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以确保自身为善意相对人。
(三)若相对人明知公司未进行决议仍接受担保,可能面临担保合同无效的风险,因此要避免这种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