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缔约过失责任时,要严格审查先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查看是否存在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确认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的情形,像明知无履行能力仍签约这种故意过错情况要重点关注。
(三)确定是否有损失事实,比如为签约支出的费用、丧失与他人缔约机会的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
(四)判断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损失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联系。只有四个要件同时满足,受损方才能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