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的义务,不可随意推迟传唤。
(二)若违反及时到案义务,已交保证金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还会根据不同情形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被监视居住、逮捕。
(三)遇到突发重大疾病、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到案,要及时向执行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申请适当延期,是否准许由执行机关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