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分手,给付彩礼方有权要求收受方返还彩礼,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二)双方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给付方想主张返还彩礼,要准备好能证明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使用情况等的证据,让法院综合判断返还情况。
(三)已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同样可先协商,协商无果通过诉讼解决,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