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确保民间借贷清算后形成的新借据有效,在清算时要保证前期利率不超过司法保护上限,避免将超上限的利息计入后期本金。
(二)签订新借据时,要保证双方是真实自愿的,没有受到欺诈或胁迫。
(三)新借据内容要合法合规,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四)出借人要及时履行款项出借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