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关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事实,争取在查明无罪时早日获释。
(二)若犯罪情节轻微,可通过律师向司法机关提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意见和证据。
(三)若法院审理后可能判处实刑,可争取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争取从轻处罚;若有可能判处缓刑,可积极创造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