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申请诉讼费减免,因生活困难等申请免交、减交的,应准备好能证明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材料。
(二)申请免交诉讼费,若符合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等费用、属于特定困难群体无其他收入、因见义勇为受损索赔等情形,可按要求提供对应证明材料申请。
(三)申请减交诉讼费,若因自然灾害致生活困难接受救济等符合减交情形,可申请减交,且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