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实际借款人是否构成债的加入,要依据其是否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等具体情形判断,有则构成并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则不构成。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债的加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当实际借款人向债权人明确承诺还款,或与债权人、原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共同偿债且债权人接受,就表明其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此时构成债的加入,需和原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是实际借款人只是使用借款款项,没有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那就不构成债的加入,仅按照其与原债务人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若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债的加入等债务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自身权益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