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自身要积极表现,在监狱认真遵守监规,不违反规定,从内心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到认罪悔罪。
(二)积极投入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三)踊跃参与劳动,展现出积极的劳动态度。
(四)关注周围情况,一旦发现有人实施犯罪活动要及时阻止,或者检举监狱内外的犯罪活动。
(五)努力发挥自身能力,争取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