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严格按照约定的期限来确定保证人的担保期限,双方应遵循该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借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时,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要在这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债权人需在这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