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绝对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当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接到传讯要及时到案,不能干扰证人作证,更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能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也不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更不能企图自杀、逃跑来逃避侦查和审查起诉。
(五)若被司法机关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要积极配合后续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