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案件结案后不能再进行取保候审,因为取保候审针对的是刑事诉讼进行期间,结案代表诉讼程序结束,就不具备适用该措施的条件。
(二)如果认为结案结果不合理,可通过申诉的合法途径来表达异议,以争取重新审查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此条表明取保候审适用于刑事诉讼期间特定情形,案件结案后不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