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冷静期内要谨慎考虑,避免冲动做决定。若决定继续离婚,要留意冷静期时长,避免错过后续申请时间。
(二)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需提前约定好时间,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准备好所需的证件材料。
(三)若在冷静期内反悔,可持相关证件材料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