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垫付医疗费用。若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等情况,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二)未买保险或超出保险赔付范围,致害人承担垫付责任。致害人不垫付,伤者可自行垫付,之后协商或诉讼要求赔偿。
(三)符合条件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