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增补告知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重大影响且风险显著增加,应积极与保险人协商,配合保险人修改合同,按要求提高保险费率或接受限制保险责任范围等安排。
(二)若增补告知内容不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可正常维持原合同。
(三)投保人务必如实告知,不能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避免保险人解除合同。若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要考虑可能对保险事故赔偿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