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看微信账号实名认证信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向腾讯公司调取该账号实名注册信息,以此确定对方身份。
(二)结合聊天内容判断,若聊天里有对方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指向特定人的信息,可作为身份佐证。
(三)利用其他关联证据,像微信头像与对方照片一致,或聊天涉及线下活动、交易且有合同、票据等,与聊天记录相互印证。
(四)若有证人能证明微信使用人身份,其证人证言可作辅助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上述确定对方身份的方式也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