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立即停止违法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和所知情况,争取从轻处罚。
(二)若股东不知情且未参与,要保存好能证明自己未参与的相关证据,如未参与公司决策的文件、会议记录等。若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情况,尽快补足出资,避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