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依照该法条的规定,可以得到结论如下——
1、如果判决书中有规定履行期间的,胜诉一方应在履行期间届满后两年内提出申请,除非有中止、中断事由,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2、如果判决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胜诉一方应在判决书生效(即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后)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否则,结果同上。
因此,关于法院判决书失效的问题,你需要了解以下几点:
1、判决书何时作出?
2、判决书中是否有关于履行期间的规定?
3、判决书作出或履行期间届满到现在过去了多久?
比照上述说明,就可以确定对方是否可以申请执行了。
二、关于“对方能否去法院重新起诉”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基于同一诉求、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尽管对方可以去法院重新提起诉讼,但法院不可能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