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离婚冷静期前,夫妻双方要一起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二)准备好所需材料,包括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要写清楚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还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
(三)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没问题就会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四)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回执单的次日起算,进入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