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即使没有债权人名字,只要有借款人签名、借款金额等基本要素,借贷关系通常成立,持有借条的人会被推定为债权人,借款人若无相反证据,不能否认借贷关系。
(二)为避免后续纠纷,可补充债权人名字,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三)也可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固定债权人身份,证明实际出借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借条属于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只要具备关键要素就可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