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交警要求当事人承担扣车停车费时,当事人应向交警部门明确指出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从而拒绝支付。
(二)若当事人已支付停车费,可先向交警部门要求返还。
(三)若交警部门拒绝返还已支付的停车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