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收集物证、书证时,要妥善保存作案工具、信件或合同等,避免其损坏或丢失,同时可以对其进行拍照或复印留存备份。
(二)寻找证人时,要及时与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沟通,让其以书面或录音等合法方式提供证言,并留下证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可能的询问。
(三)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要确保其原始性,不能进行剪辑或修改,可通过专业设备进行提取和保存。
(四)被害人在陈述被敲诈经过时,要尽量详细准确,记录好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关键信息。
(五)在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时,要客观分析其内容,从中提取对案件有价值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