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非试点地区债权人,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应及时向法院起诉,凭借胜诉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让法院查询并处理债务人名下财产用于偿债。
(二)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要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一旦发现其有财产,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三)对于深圳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若无力偿债,可申请个人破产来清理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