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持电话畅通,保证司法机关能随时联系到自己,避免错过重要通知。
(二)主动联系执行机关或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了解案件进展,但要注意方式方法,不可干扰正常办案。
(三)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防止因违规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